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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合同!大伙儿帮着评评理——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时间:2010-03-10 21:32来源:unknown 作者:1 点击:
其中特别严重的是违反了禁止公安机关"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对企业法定代
其中特别严重的是违反了禁止公安机关"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进行充分的案前调查,除其同时犯有杀人、抢劫等严重罪行或者有自杀、逃跑、继续犯罪等情形外,对应当立案以及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2009年6月15日,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女士突遭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罪名赫然是合同诈骗就此,申诉人踏上了漫长而又艰难的申诉、控告之路: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
申诉事项:申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敏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是玩具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玩具生产加工业务多年随着经济危机降临,申诉人亦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生产加工订单严重不足且随时减扣,加工费低廉、外贸利润微薄几乎无利可图,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费用和工资管理成本上升,债务纠纷突出,劳动纠纷增加今年以来,申诉人面临着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经营困难难以为继,债权难以收回债务难以清偿,上海瑞宝玩具有限公司李宇凯等债务人赖账,杜俊等工头恶意破坏生产秩序,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李剑威等债权人诉诸法院查封财产等困境但是,申诉人依然放眼未来,响应国家号召克服困难、忍辱负重、走出困境,维护市场和客户,不轻易关闭企业转嫁危机,申诉人相信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经济危机将会缓解因此近年来,申诉人收回了大部分应收款,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做好暂时不能还债的解释说明工作直至今年5月底(6月电讯信息待查),申诉人还一直在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债权人通电话商议解决纠纷,并无逃逸情形;直至5月26日,申诉人还在支付工人工资5100元以平息劳动纠纷;直至6月13日,申诉人还在归还应付款20000元以了结部分债务目前,奉贤区公安局和奉贤区人民法院正在分别处理以杜俊为首的工头与申诉人关系恶化矛盾激化的劳动争议事件和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与申诉人债务纠纷案件,申诉人均认真对待、积极应诉
然而今年6月,上海瑞宝玩具有限公司李宇凯及其指定的材料供给商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以及杜俊等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颠倒黑白、谎称申诉人逃逸赖账,诬告申诉人合同诈骗,坑害申诉人令人惊讶的是,奉贤区公安局竟然不顾上述事实,于6月15日突然刑事拘留了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周敏女士,公然违反公安部三令五申先后于198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年2月15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1997年1月10日《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企业所在地,并保证随传随到,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在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的规定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在当前经济危机情势下暂时无力偿付小部分债款、为躲避债权人粗暴讨债暂时回避以避免矛盾激化、持续不断地与债权人联系并清偿了大部分债款、积极地响应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正在处理中的劳动纠纷和债务纠纷,该一系列行为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情形,不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奉贤区公安局片面迎合当地企业的诉求,完全不顾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干预正在处理中的经济纠纷之规定,先拘留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后调查取证等做法完全没有法律根据,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注意到奉贤区公安局不顾民事诉讼在审理中强行刑事立案,却并未按规定通知相关人民法院将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显然,该刑事立案于法不符
申诉人强烈要求奉贤区公安局立即撤案释放申诉人法定代表人,恢复经济纠纷的正常处理程序同时,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于上海瑞宝玩具有限公司李宇凯伙同他人合同诈骗行为依法立案侦查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不断申诉直至冤案被平反
此致
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申诉人将上述《刑事申诉书》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送达上海市和奉贤区两级政法委、人大、政府、检察院和公安局申诉人出于对党和政府的无比信任将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主动送交奉贤区公安局核查,同时派周解华向奉贤区公安局陈述事实希望证实该起事件系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系错误立案错误刑事拘留
申诉人鉴于奉贤区公安局认定、处理合同诈骗的立案侦查标准比较低,为了追求司法公平,针对债务人--上海瑞宝玩具有限公司李宇凯在法庭上公然赖账,谎称与申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且不欠申诉人一分钱的欺诈行为,同时向奉贤区公安局提出了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
被控告人:老板李宇凯,男,身份证号码:310107197511282017,系上海瑞宝玩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瑞宝,经营地闵行区金都路1128号6幢4层,电话54403567)股东、董事、业务(总)经理,手机号码:(手机号)住上海市普陀区桂巷新村XX号XXX室
控告事项:李宇凯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底以来,李宇凯伙同他人,以上海瑞宝名义诱骗控告人与其指定的"香港瑞宝玩具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瑞宝")以传真方式签订所谓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总值为美金391556.87元,李宇凯等人以支付控告人部分加工费的手段诱骗控告人履行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加工承揽业务,然后又以外贸合同的相对方是"香港瑞宝"而不是上海瑞宝为由,否认欠控告人加工款,诱骗控告人向"香港瑞宝"索要债款控告人多次找李宇凯追讨,李宇凯总是逃避抵赖,谎称上海瑞宝实际经营地址在虹口区四川北路1611号4号楼704室控告人无法找到李宇凯追讨加工款,不得不将此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向闵行法院起诉后,李宇凯仍然欺骗法院谎称上海瑞宝实际经营地不在闵行区金都路1128号6幢4层,舍近求远要求浦东法院管辖并得逞浦东法院审理中,李宇凯又不顾该项交易从头到尾都是其经手控制、控告人与"香港瑞宝"并无任何联系之事实,多次当庭抵赖债务存在,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备查
控告人认为:李宇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控告人继续履行合同,然后抵赖债务,逃避债权人企图骗取控告人钱财,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李宇凯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请依法公平公正立案侦查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涉案主要证据已经提交贵局经侦队侦查人员王某某
另附证据六份10页
控告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述《刑事控告书》发出后,奉贤区公安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立即向申诉人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往返执单》, 2009年7月16日奉贤区公安局向申诉人补发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此时此刻,奉贤区公安局已经向检察院报请逮捕周敏
8.27后,受控告人家属不断催促,该局不得不出具《复议决定书》,仍决定不予立案申诉人据此向检察院申诉:
申诉书
申诉人(控告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均系周敏
被申诉人(被控告人):李宇凯,男,身份证号码:310107197511282017,系上海瑞宝玩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瑞宝,经营地闵行区金都路1128号6幢4层,电话54403567)股东、董事、业务(总)经理,手机号码:(手机号)住上海市普陀区桂巷新村79号701-703室
申诉事项:公安机关对于被申诉人李宇凯不予立案决定错误,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底以来,李宇凯以非法占有之目的伙同他人,以上海瑞宝名义诱骗申诉人与其指定的"香港瑞宝玩具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瑞宝")签订所谓的加工承揽传真合同,合同总值为美金391556.87元李宇凯等人以支付申诉人部分加工费的手段诱骗申诉人为其加工制作合同项下的全部出口业务,非法占有申诉人的财产申诉人多次找李宇凯追讨,李宇凯总是虚构事实、逃避抵赖、误导申诉人其以外贸合同的相对方是"香港瑞宝"为由,否认欠申诉人加工款;又谎称其实际经营地址不在闵行区而在虹口区四川北路1611号4号楼704室以及浦东注册地申诉人无可奈何将此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向闵行法院起诉后,李宇凯仍然虚构事实欺骗闵行法院,谎称上海瑞宝实际经营地不在闵行区金都路1128号6幢4层,舍近求远要求浦东法院管辖并得逞浦东法院审理中,李宇凯又不顾该项交易从头到尾都是其经手控制、申诉人与"香港瑞宝"并无任何联系之事实,多次当庭否认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庭已经记录在案现在,李宇凯又虚构事实,以实际经营地在虹口区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虹口法院,挑起受让第三方对申诉人转让债权有效性的质疑,企图继续非法占有申诉人转让的财产
据李宇凯住地闵行区金都路1128号6幢4层的物业管理方和相邻方均反映,李宇凯采用类似手段还多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制造矛盾和冲突
申诉人认为:李宇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申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然后虚构事实、抵赖债务,逃避债权人,骗取申诉人钱财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李宇凯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公安机关未经调查核实、轻信李宇凯的狡辩,适用双重标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法不符,请依法审查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控告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同时申诉人还向公安机关申诉:
上海市公安局纪委:
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周解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女士的案件向你们投诉周敏女士因普通劳动合同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于2009.6.15被奉贤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并遭刑事拘留,现在又遭该分局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面临着命运的戏弄
然而,奉贤公安分局对于我公司控告原债务人--上海瑞宝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宇凯诈骗我公司货款3.2万美金左右一案,却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当场受理、七天审查的规定,采取双重标准,在7月3日收到我公司寄交的《刑事控告书》后迟迟不予受理,经我一再催促总算于7月16日发给我一份"受理回执",且很有可能在审查十多天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两相比较,奉贤公安分局是否公平公正执法自然明白
奉贤公安分局对于相同的两个"案例"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印证了"工头"杜俊、铭琪公司和瑞宝公司李宇凯等多次扬言要请黑社会摆平周敏夫妇,扬言认识松江法院和奉贤公安机关,会让周敏夫妇吃足苦头并非空穴来风为此,我公司从7.3起分别向上海市和奉贤区两级人大,检察机关,政府,公安机关信访和上访(附信访和上访记录),要求及时纠正奉贤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今天我公司强烈要求市局纪委行使系统监督权,就奉贤区公安机关是否依法执法、秉公执法进行监督及核查还周敏一个公道,给我公司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敬礼!
附1."重要事实补充及相关凭证"一套
2.刑事控告书一份及回执一张
投诉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
周解华
二00九年七月
申诉人为了避免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偏听偏信,防止错误批准逮捕,还多次信访上访该院分管领导,以澄清事实、制止冤案、纠正违法:
尊敬的杨某检察官:(此信函同时至侦查科胡某科长)
我作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女士的丈夫,同时也作为两公司的员工,在周敏一案审查批捕的最后时间里,就有关重要事实补充陈述如下,望审核
一、 换购房屋系家庭内部处置财产的私人行为,与企业经营无关
原别墅房屋系我夫妇双方婚前动拆迁补充安置所得,包含有双方及其子女的补偿安置份额,在性质上属于我夫妇及其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经济危机发生后,"工头"杜某、铭琪公司等多次扬言要请黑社会上门讨债,为避免流血事件发生,我夫妇被迫采取出售别墅换购房屋的措施,将售房所得款除首付两处购房款外,其余作为按揭还贷备用金在换购房屋过程中,我夫妇没有动用企业货款换购房屋,现在也不再打算私款公用垫付应付货款,该行为纯属私人处置个人财产行为控告人以此为由控告合同诈骗显属诬告,公安机关不辨真伪冒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显然没有依据
二、 企业收支基本平衡,没有公款私用情形
企业会计账显示两公司收支平衡,我夫妇不存在公款私用的情况两公司之所以发生入不敷出、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款的情形,完全与全世界发生的经济危机有关,与生产加工订单严重不足、加工费低廉、外贸利润微薄几乎无利可图、原材料价格以及生产经营费用和工资管理成本上升等密切相关同时,与瑞宝公司恶意赖债、与"工头"杜某和铭琪公司等恶性干扰密切相关我夫妇在两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依然运筹调度企业资金,直至5月26日,还在支付工人工资5100元以平息劳动纠纷;直至6月13日,还在归还应付款20000元以了结部分债务控告人诬告我夫妇公款私用,公安机关以此为由立案侦查并无依据
三、 我夫妇的电讯记录证明周敏没有逃逸、没有赖账情形
直至今年5月底(6月信息待查),我夫妇还一直在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债权人通电话商议解决劳动纠纷和债务纠纷,并无逃逸情形,更无赖账情形在5月5日至5月25日期间,两公司有5个货柜需要按约出运,遭杜某等人非法阻拦,堵在奉贤四团欣存利公司内,拖延3天之久周敏在此期间多次拨打110报警,争取警方依法处置,然而警方处置不力,损害了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尽快制止"工头"杜某、铭琪公司和瑞宝公司等诬告陷害行为以及公安机关非法立案侦查的违法情形
"工头"杜某、铭琪公司和瑞宝公司等多次扬言要请黑社会摆平我夫妇,扬言认识松江法院和奉贤公安机关,会让我夫妇吃足苦头我们本来也不以为然,现在观来并非空穴来风公安机关竟然可以将经济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而对于我两公司控告瑞宝公司合同诈骗却拖延受理,我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帮助瑞宝公司拖延时间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在此,我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侦查监督权,向公安机关发出受理刑事案件违法整改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适用法律、适用相同标准对瑞宝公司立案侦查;同时,对于"工头"杜某、铭琪公司和瑞宝公司等是否存在诬告陷害情形依法调查
五、为了还周敏以公道,我已经向上海市和奉贤区两级人大、检察机关、政府、公安机关信访和上访,耗尽了心血,我相信奉贤检察机关一定会秉公执法,不屈服于黑恶势力,给我夫妇一个公道,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敬礼!
附:电讯记录、还款记录
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 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
周 解 华
二00九年七月
经过申诉人不断地信访上访,奉贤区公安局才于2009年7月16日向申诉人补发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此时此刻,奉贤区公安局已经向检察院报请逮捕周敏
2009年7月22日,更加令人吃惊的一幕发生了奉贤区公安局经侦支队突然通知申诉人去公安局签收逮捕通知书同时配合其调查陈述事实
至此,申诉人彻底失望,奉贤区公安局插手的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申诉人应该去公安局报到配合调查呢还是应该继续信访上访或者还有什么更好的申冤办法?2009年9月21号我收到奉贤分局《起诉意见书》沪奉公刑诉字(2009)第906号,就意见书的内容对周敏"一案"经办警官王某某提出质疑,9.22我写信:
尊敬的检察长:
尊敬的公安局局长:
我作为上海众超工艺品有限公司及上海一丰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人周敏女士的丈夫,同时也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周敏一案的关键时刻,就奉贤公安局王某某在办案中的言行提出质疑
一、 周敏在刚被拘留时,可能在拘留的签字上,周敏拒绝签字得罪王某某等等他放出狠话:我非把你推上法庭,还曾说过要判死刑或者十年以上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在案件初步阶段,已经放话定刑,威逼恐吓,不公平不合法我认为这完全是出自个人情绪发泄对当事人绝对不负责任
二、 在周敏被拘时,王某某做我第二次笔录时,中间有这么一段内容,问:订单的货款用在什么地方答:多用在公司开支方面但是笔录打印内容 "答:我也不知道用在什么地方"当时我就向王提出更改,他说:你是用钱的支配人?那就换你入去后来我考虑反正所有的货款,我们夫妻都没有私用同时我也在考虑自身处境,万一我真的被抓进去会对周敏举证造成很大困难所以我最后没有坚持更改笔录被迫签字
三、 在周敏进入批捕时,王致电我,叫我去批捕书上签字,然后取一份控告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回答:批捕原因不清,我不会签字控告书可以寄给我,我身体不适,不方便过来当时他说:你不来,我可以抓你我后来想,是否犯罪自己最清楚,我去看你如何对待我在做整个笔录中,他有意把正常搬厂,处理掉废弃不用的东西,全部记录在笔录内容中,移花接木,对我讲的搬厂原因等合理内容不作记录特别是带有目的性的问我:你是否是老板,言谈之中透露出如果我是老板就抓我的意思在笔录最后他问我,你入去后有没有人给你送东西我答:我就一个人 没有……他还指责我上蹿下跳到处上访他这一系列的做法到底是抱着何种心态在做事
四、 王某某在周敏批捕一周后开了供应商会议,有人提问周敏目前处于什么性质,到何种程度答:目前处于民事纠纷,证据还达不到公诉要求,检察院再给我们两个月时间继续收集证据还有人问:周敏在里面承认什么答:只承认公司营业性亏损王某某还征求供应商意见要不要对账簿审计,如要审计,费用由供应商支付王某某在9月17号做周敏笔录时说:你这案子有可能不判……王某某既然在公开场合这样表态,既然没有证据,为何至今还未放人
五、 王某某多次声称周敏不听公安局传唤就是逃逸就是诈骗,但是,对于周敏亲笔写给他的《有关众超公司的债务说明情况》(5月31号EMS:EI232931079CN,奉贤公安局盖章签收),他却说没有收到属于什么性质?
我们强烈要求王某某不再办理此案,换一名警官承办,也希望检察机关对此有一个公正的说法
此致敬礼!
周解华,联系电话:(手机号) 20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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